请以不改变文章内容含义为条件,对冒号之后发送的内容进行降低重复率为目标的改写,不要缩减太多字数:网络中的证据,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超越传统证据形式全新的证据,我们称之为电子证据,表现为各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这种电子证据有计算机网络设备和技术生成、发送、接受、存储,必须经过转换才能为人所知。在世界范围内对其理解和做法都还不成熟。同时电子证据形式多变异变,人们对其形式还是存在诸多顾虑。
时间: 2023-03-13 11:17:53 浏览: 60
网络中的证据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超越传统证据形式的全新证据,即我们所称的电子证据。它以各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表现出来,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设备和技术来生成、发送、接受、存储,然后才能转换成人类可以理解的数据。尽管电子证据在全球范围内已经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形式多变,仍然存在一些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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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不改变文章内容含义为条件,对冒号之后发送的内容进行降低重复率为目标的改写:主体方面。互联网资源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是互联网的经营者。我国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给出了经营者的概念,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目前对于经营者是否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存在争议,目前为止普遍被接受的通说观点是:以行为作为认定重点,只要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登记不再纳入考察范围。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主体方面,互联网资源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目前是否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存在争议,一般接受的观点是:将重点放在行为上,只要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登记则不再纳入考虑范围。
对冒号后内容进行改写,要求降低内容的论文重复率,使用近义词调整语序等方法进行改写:本文着眼于互联网新兴法律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从互联网资源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特点、表现形态等基本理论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在规制互联网资源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时的不足,提出规制我国互联网资源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些对策,完善互联网资源搜索不正当竞争机制。希望本文对互联网资源搜索不正当竞争工作有所助益。
此文旨在探究互联网新兴法律问题,从互联网资源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定义、特征以及表现形式着手,分析我国目前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上的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以完善互联网资源搜索的不正当竞争机制,希望能为此工作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