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定:安全与质量监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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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是中国为了规范和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与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而制定的一项法规。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包括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和改造。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用于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如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等。信息资源系统则指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存储和处理各类信息资源的系统,例如数据库系统、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应用系统是指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的业务管理和决策支持系统的集成,涵盖了各种业务流程自动化和信息化解决方案。 监理单位在信息系统工程中扮演关键角色,它们是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受业主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监管。监理单位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一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资金、技术和管理设施、以及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等。资质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分别由信息产业部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 信息产业部作为国家级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发布监理法规,并监督其执行,同时管理全国的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则负责在各自行政区域内执行上级法规,审批和管理丙级监理单位,对甲级和乙级单位进行初审,并负责本地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同时监督和指导地方的监理工作。 该规定明确了监理的必要性,不仅限于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的重要信息系统工程,还包括涉及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以及特定情况下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通过实施监理,旨在确保这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防止出现安全漏洞和质量问题,从而保障信息化建设的高效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