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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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是关于无线电频率管理和设备发射功率限制的规定,主要涉及移动通信、无线电及频率划分。其中详细列出了不同业务类别和设备种类的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旨在防止无线电业务间的干扰,有效利用频谱资源。文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无线电设备操作、研制、生产和销售。" 在无线电通信领域,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是至关重要的,它确保设备在工作时不会产生过多的非期望信号,这些信号可能干扰其他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例如,对于固定业务,当频率在30MHz至21.2GHz之间时,发射功率限值要求为-50dBm,而在21.2GHz以上则为-30dBm。对于陆地移动业务,如移动和固定站,在9kHz至1GHz的频率范围内,限值为-36dBm,而1GHz以上则为-30dBm。 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的功率限制在30MHz以下和以上有所不同,对于特殊频段如48.5 MHz -72.5MHz等,有更严格的-54dBm限值。广播电视领域的规定更为细致,VHF和UHF电台有特定的绝对平均功率电平限制。业余发射设备也受到严格控制,30MHz以下和以上的设备都有各自的PEP或功率限值。 此外,文件还强调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了频率划分的详细表格,这些划分规定了不同无线电业务可以使用的频率范围,以及在这些范围内设备的运行规范。这包括对频率共用、空间技术术语、发射设备特性的定义和管理,旨在维护无线电通信的秩序和效率。 该文件是无线电频率管理的法规性文档,对于理解无线电设备的合规性、防止干扰和优化频谱使用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从事无线电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规划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来说,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