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cle与Google的API版权之争: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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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cle v. Google appeal antitrust copyright" 这篇文档概述了Oracle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针对Google的诉讼,涉及到反垄断法和版权法的问题。案件的核心是Oracle声称Google侵犯了其Java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版权。Oracle在上诉中的主要论点存在三个关键错误: 1. 对17 USC §102(b)的狭义解释:Oracle试图将该法规解读为不保护计算机程序中的过程、方法、系统和操作,但这可能导致对计算机程序版权的削弱。然而,根据1976年《版权法》的立法历史,国会意图是要确保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不会过于广泛,同时也要区分受保护的作品与不受保护的过程和方法。地方法院判决,Java API的命令结构,作为实现程序互操作性的方法,符合§102(b)的规定,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2. 过度强调“结构、序列和组织”(SSO)的可保护性:Oracle认为其Java API的SSO是受版权保护的。然而,法院和学者普遍认为,SSO这个概念在软件版权案件中过于模糊,无法准确区分可保护和不可保护的程序元素。由于程序的结构和组织往往包含了过程、方法等不可保护的部分,所以不能仅凭SSO就判定其受版权保护。 3. 对合并原则的误解:Oracle主张其API的设计是原创的,并且其工程师在设计时没有受到限制,因此应该享有版权。然而,合并原则指出,当为了实现互操作性而必须重复使用早期程序中的接口设计时,那些元素就不应被视为独立的受版权保护的表达。地方法院认为,Google在重新实现这些元素时,是在其独立编写的代码中实现的互操作性,符合合并原则。 Oracle的上诉在法律立场上有误,法院倾向于支持Google的观点,即Java API的特定部分,尤其是为了实现互操作性的API,不应受版权法保护。此案对于理解软件版权法、API的法律地位以及互操作性的重要性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