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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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是中国国家环保总局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电磁辐射防护的规定,旨在防止电磁污染,保护环境,确保公众健康,并支持带有电磁辐射的合理实践活动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电磁辐射源,包括单位和个人、设施和设备,但医疗用途的照射除外。 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电磁辐射防护限值和管理措施。1.1条阐述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以降低辐射水平为目标,同时允许单位和个人制定更严格的内部管理标准。1.3至1.6条明确了防护限值的频率范围(100kHz至300GHz)以及比吸收率(SAR)的标准,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分别有明确的限值。 2.1节详细列出了职业照射的基本限值,如在8小时工作日内,全身平均比吸收率不超过0.1W/Kg和0.02W/Kg,对于不同频率范围的电磁场强度、磁场强度和功率密度都有具体限值。这些限值采用平面波等效值,以便于对照参考。对于频率超过3000MHz的部分,数据给出了参考值而非硬性限值。 2.2节则针对公众照射设定了导出限值,同样按频率分段,对环境电磁辐射场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进行了限制。这些限值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但并非强制执行的最低标准。 这份规定为电磁辐射的管理和控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要求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和运营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些防护限值,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同时保障公众免受过量辐射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电磁辐射活动时,都应考虑到这些规定,以确保电磁辐射的合理使用和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