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
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
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
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
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
批复。
第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
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
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
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
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
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
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
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31 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
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
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
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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