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SAP 零售模块存在的问题
5.1 代销的结算
对于代销的业务,SAP 是按照 GAAP(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来进行设计的,相关原文如下:
即,对于代销商品,受托人是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只在备查帐进行记录,以便
于数量的控制。SAP 的零售系统完全是按照此思路进行设计的。但中国的企业
会计制度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且全然不是如此(具体参见《企业会计制
度》说明)。因此,两者的差异较大,完全不适合中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
要求,同时在税务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必须对代销的有核算尤其是结
算应进行客户化的开发。一般在对于代销商品的核算进行设置时,在商品主数
据中的评估组中设计了两个评估码,即前述的 3100(购销)与 3400(代
销)。代码的不同,只是确定了不同的会计科目如库存商品、受托代销商品、
GR/IR 及代销 GR/IR,但在与供应商的结算上,二者却是大不相同的。购销的
结算是供应商直接与经销商的交易额进行结算,而
代销的结算则是根据代销商的商品代销清单来进行的,这样系统中的每一张采
购单都不可能是立即结清的,而且对于数量众多的代销商品,系统如何选择未
结清的采购单及单价,这些都是客户化开发中应当考虑及困难之处。
5.2 退货单价的确定(退还供应商)
这问题与上述相关,即对于代销商品退回给供应商时,系统应选用什么单价。
如某些公司的蓝图设计,为所有未结清采购订单中的最早价。这是考虑到近年
来,商品的采购价都呈下降之趋势。但系统客户化开发的过程中显示,对于最
早价的选择,需用手工的方式进行。这样,当交易量大时,会降低作业效率,
同时,手工操作难以确保有些标准是否会得到一致的执行。
5.3 分录借贷顺序
在 SAP 系统中,对于会计分录的顺序,不是完全按照借贷的顺序来显示,有
时可能是贷借,虽然不会影响到整个分录的准确性,但似乎不符合会计核算的
要求。希望将来的版本在这方面能有所改进。
5.4 收入的提早确认
从前述,我们可以看到,当存货发出时,系统就自动产生借:销售成本贷:存
货。在做 BILLING 动作时,才产生借:客户贷: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这种
作法表明,SAP 对于收入的确认是以发货为时点的,意味着发货就一定代表客
户对货物的接受。虽然在现实交易中(零售业)确实有 90%的可能在发货时就代
表客户对该货物的接受。但更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作法是,应设置诸如“发出商
品”的科目用于核算当对发出货物的客户接受性没有把握时的情景,待客户接受
后,再将“发出商品”转为销售成本。另外,BILLING 的动作在后也有可能为用
户有意迟延确认收入留下空间。
5.5 特殊期间较难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协调
在前述中说及,在 SAP 中会计期间可划为 16 个,即有 4 个特殊的会计期间用
于对已结帐的总帐进行调整,基本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情况都能在 4 个特
殊的会计期间处理,但对于退货的会计处理较难与会计准则要求的相吻合。因
为,对于商品每到月末都要有一个关帐动作,即表明关帐后就不能对已关帐的
前两个期间的存货业务进行调整。会计准则要求,对于上年度销售,会计报表
发出之前发生的退货,应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作为过渡科目,然后再将“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未分配利润”,再对当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重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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