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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篇 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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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本 章概要
本章主要介 绍 中国 银 行体系基本概况。中国 银 行体系由中央 银 行、 监 管机构
、
自律 组织 和 银 行业金融机构 组 成。中国人民 银 行是中央 银 行 ,在国 务 院 领导 下 , 制
定和 执 行 货币 政策 , 防范和化解金融 风险 。 维护 金 融 稳 定 。 中国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 简 称 银监 会 ) 负责对 全国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及其 业务 活 动实 施 监 管 。 中国 银 行
业协 会是在民政部登 记 注册 的全国性非 营 利社会 团 体 。 是中国 银 行 业 的自律 组织
。
中国的 银 行 业 金 融机构包括政策性 银 行 ( 国家 开发银 行 、 中国进出口 银 行 、 中国 农
业发 展 银 行 ) 、 大型商 业银 行 ( 中国工商 银 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 、 中国 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和交通 银 行 ) 、 中小商 业银 行 ( 股份制商 业银 行和城市商 业银 行 ) 、 农 村金
融机构 ( 农 村信用社 、 农 村商 业银 行 、 农 村合作 银 行 、 村 镇银 行与 农 村 资 金互助社 )
。
以及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和外 资银 行 。 银监 会 监 管的非 银 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 信托公司 、 企 业 集 团财务 公司 、 金融租 赁 公司 、 汽 车 金融公司和 货币经纪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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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 银 行、 监 管机构与自律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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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银 行
中国的中央 银 行是中国人民 银 行 (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 PBC ), 成
立于 1948 年 。 在 1984 年之前 。 中国人民 银 行 同时 承担着中央 银 行 、 金 融机构 监 管
及 办 理工商信 贷 和 储 蓄 业务 的 职 能。自 1984 年 1 月 1 日起 。 中国人民 银 行 开 始 专
门 行使中央 银 行的 职 能 , 所承担的工商信 贷 和 储 蓄 业务职 能移交至新 设 立的中国工
商 银 行 。 1995 年 3 月 1 8 日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 通 过 了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银 行法 》 ( 以下 简 称 《 中国人民 银 行法 》 ) , 中国人民 银 行作 为
中央 银 行以法律形式被 确定下来。 2003 年,中国人民 银 行 对银 行 业 金融机构的 监
管 职责 由新 设 立的 银监 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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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能
2 00 3 年 12 月 27 日修 订 后的《中国人民 银 行法》第二条 规 定了中国 人民 银 行
的 职 能 : “ 中国人民 银 行在国 务 院 领导 下 。 制定和 执 行 货币 政 策 , 防范和化解金融
风险 , 维护 金融 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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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
《中国人民 银 行法》第四条 规 定了中国人民 银 行的 职责 :
( 1 ) 发 布与履行其 职责 有 关 的命令和 规 章 :
( 2 ) 依法制定和 执 行 货币 政策 ;
( 3 ) 发 行人民 币 , 管理人民 币 流通 ;
( 4 ) 监 督管理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市 场 和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
( 5 ) 实 施外 汇 管理, 监 督管理 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
( 6 ) 监 督管理黄金市 场 ;
( 7 ) 持有、管理、 经营 国家外 汇储备 、黄金 储备 ;
( 8 ) 经理国库 ;
( 9 ) 维护 支付、清 算 系 统 的正常运行 。
( 10 ) 指 导 、部署金融 业 反洗钱工 作, 负责 反洗钱 的 资 金监 测 ;

背景知 识 : 国家外 汇 管理局
外 汇 管理, 是指一国政府授 权 国家 货币 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 机 关 , 对
外 汇 收支 、 买卖 、 借 贷 、 转 移以及国际 间 的 结 算 、 外 汇汇率 和外 汇 市 场 等 实 行
的管制措施。
根据国 务 院 “ 三定 ” 方案 。 国家外 汇 管理局的主要 职责 是 :
( 一 ) 设计 、 推行符合国 际惯 例的国 际 收支 统计 体系 。 拟 定并 组织实 施国
际 收 支统计 申报制度, 负责 国 际 收支 统计数 据的采集, 编 制 国 际 收支平衡表 。
( 二 ) 分析研究外 汇 收支和国 际 收支状况 , 提出 维护 国 际 收支平 衡的政策
建 议, 研究人民 币 在 资 本 项 目下的可 兑换 。
( 三 ) 拟 定外 汇 市 场 的管理 办 法 , 监 督管理外 汇 市 场 的运作秩序 , 培育和
发 展外 汇 市 场 ; 分析和 预测 外 汇 市 场 的供需形 势 , 向中国人民 银 行提供制定 汇
率政策的建 议 和依据 。
( 四 ) 制定 经 常 项 目 汇兑 管理 办 法 , 依法 监 督 经 常 项 目的 汇兑 行为 ; 规 范
境内外外 汇账户 管理 。
( 五 ) 依法 监 督管理 资 本 项 目下的交易和外 汇 的 汇 入、 汇 出及 兑付。
( 六 ) 按 规 定 经营 管理国家外 汇储备 。
( 七 ) 起草外 汇 行政管理 规 章 , 依法 检查 境内机构 执 行外 汇 管理 法 规 的情
况、 处罚违 法 违规 行 为。
( 八 ) 参与有 关 国 际 金融活 动。
( 九 ) 承 办 国 务 院和中国人民 银 行交 办 的其他事 项 。
( 11 ) 负责 金融 业 的 统计 、 调查 、分析和 预测 ;
( 12 ) 作 为 国家的中央 银 行, 从事有 关 的国 际 金融活 动 ;
( 13 ) 国 务 院 规 定的其他 职责 。
中国人民 银 行 为执 行 货币 政策 。 可以依照 《 中国人民 银 行法 》 第四 章的有 关规
定从事金融 业务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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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 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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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 史沿革与 监 管 对 象
中国的 银 行 业监 管机构是中国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 CBRC ) ,成立于 2003 年 4 月。 200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第六次会 议 通 过 了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法 》 ( 以下 简 称《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法》),并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 通 过 了

该 法修正案。
《 银 行 业监 管管理法 》 第二条 规 定 : “ 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负责对 全国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及其 业务 活 动监 督管理的工作 。 本法所称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 是指在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 立的商 业银 行 、 城市 信用合作社 、 农 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
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 银 行 。 对 在中 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 立的金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 信托投 资 公司 、 财务 公司 、 金融租 赁 公司以及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批 准 设 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 监 督管理,适用本法 对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监 督 管理的 规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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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管 职责
根据 《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法 》 的 规 定以及国 务 院 关 于金融 监 管的分工 , 银监 会的
具体 职责 是 :
( 1 )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 制定并 发 布 对银 行 业 金融机构及其 业务 活 动监 督管
理的 规 章、 规则 ;
( 2 )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 ,审查批准银行业 金融 机构的 设
立、 变 更、 终 止以及 业务 范 围 ;
( 3 ) 对银 行 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 级 管理人 员实 行任 职资 格管理 ;
( 4 ) 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 制定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的 审 慎 经营规则 ;
( 5 ) 对银 行 业 金融机构的 业务 活 动 及其 风险 状况 进 行非 现场监 管 ,建立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监 督管理信息系 统 ,分析、 评 价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的 风险 状况 ;
( 6 ) 对银 行 业 金融机构的 业务 活 动 及其 风险 状况 进 行 现场检查 , 制定 现场检
查 程序, 规 范 现场检查 行 为 ;
( 7 ) 对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实 行并表 监 督管理 :
( 8 ) 会同有 关 部 门 建立 银 行 业 突 发 事件 处 置制度 , 制定 银 行 业 突 发 事件 处 置
预 案 , 明确 处 置机构和人 员 及其 职责 、 处 置措施和 处 置程序 , 及 时 、 有效地 处 置 银
行 业 突 发 事件 ;
( 9 ) 负责统 一 编 制全国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的 统计 数据、 报 表, 并按照国家有 关
规 定予以公布 ;
( 10 ) 对银 行 业自 律 组织 的活 动进 行指 导和监 督 ;
( 11 ) 开 展与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有 关 的国 际 交流、合作 活 动 ;
( 12 ) 对 已 经 或者可能 发 生信用危机 , 严 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 户 合 法 权 益的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实 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 组 ;
( 13 ) 对 有 违 法 经营 、 经营 管理不善等情形的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予以撤 销 ;
( 14 ) 对涉 嫌金融 违 法的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 以及 关联 行 为 人的 账户
予以 查询 , 对涉 嫌 转 移或者 隐 匿 违 法 资 金的申 请 司法机 关 予以冻 结 ;
( 15 ) 对 擅自 设 立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的 业务 活 动 的
,

予以取 缔 ;
( 16 ) 负责 国有重点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监 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 17 ) 承 办 国 务 院交 办 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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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管理念、目 标 和 标 准
银监 会自成立以来 , 为 提高 银 行 监 管的有效性 , 化解 银 行 业风险 , 促 进银 行 业
稳 健 发 展 ,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 在 银 行 监 管建 设 方面取得了 积 极 进 展 , 其中 , 最 为
突出的是提出了新的 监 管理念 , 确立了明确的监 管目 标 , 并提出了良好 监 管的 标 准 。
( 1 ) 监 管理念
在 总结 国内外 监 管 经验 的基 础上 , 银监 会提出了 银 行 业监 管的新理 念 , 即 “ 管
风险 、管法人、管 内控、提高透明度 ” 。
① “ 管 风险 ” , 即 坚 持以 风险为 核心的 监 管内容 , 通 过对银 行 业 金融 机构的 现
场检 查和非 现场监 管 , 对风险进 行跟踪 监 控 , 对风险 早 发现、 早 预 警、早控制 、 早
处 置 ;
② “ 管法人 ” , 即坚持法人监管 。 重 视对每 个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总 体金 融 风险 的
把握、防范和化解 。 并通 过 法人 实 施 对 整个系 统 的 风险 控制 ;
③ “ 管内控 ” , 即坚持促 进银 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 , 注重构建
风险 的内部防 线 ;
④ “ 提高透明度 ” , 即加 强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 设 , 通 过 加 强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和 监 管机构的信息披露, 提高 银 行 业 金融机构 经营 和 监 管工作 的透明度。
( 2 ) 监 管目 标
监 管目 标 是 监 管者追求的最 终 效果或最 终 状 态 。 《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法 》 第三条
规 定 : “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的目 标 是促 进银 行 业 的合法 、 稳 健运 行 , 维护 公众 对银 行
业 的信心。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应 当保 护银 行 业 公平 竞 争,提高 银 行 业竞 争能力。 ” 在
此基 础 上, 银监 会 结 合国内外 银 行 业监 管 经验, 提出了四个具体 监 管目 标 :
① 通 过审 慎有效的 监 管, 保 护 广大存款人和消 费 者的利益 ;
② 通 过审 慎有效的 监 管, 增 进 市 场 信心 ;
③ 通 过 宣 传 教育 工作和相 关 信息披露, 增 进 公众 对现 代金融的了解 ;
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四 个目 标 共同构成我国 银 行 监 管目 标 的有机体系。
( 3 ) 监 管 标 准
为规 范监管行 为 , 检验监 管 工作 成效 , 在 总结 国内外 银 行 监 管工作 经验 的基 础
上, 银监 会提出了 良好 监 管的六条 标 准,包括 :
① 促 进 金融 稳 定和金融 创 新共同 发 展 ;
② 努力提升我国 银行业 在国 际 金融服 务中 的 竞 争力 ;
③ 对 各 类监 管 设 限要科学 、 合理 , 有所 为 , 有所不 为 , 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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