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过错与连带责任

版权申诉
0 下载量 112 浏览量 更新于2024-07-08 收藏 66KB DOC 举报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角色为核心,分析其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但在用户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他们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基于过错原则,即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实际认识(明知)和推定认识(应知)时,他们需要承担责任。 间接侵权责任区分于直接侵权,前者包括行为人通过协助或促成他人侵权行为,如存储侵权复制品以供销售,或者为侵权表演提供场所。间接侵权的另一个特征是,行为人本身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而是由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如雇主对雇员、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责任),被迫对他人行为产生的侵权后果负责。 本文作者以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王迁和王凌红的研究成果为参考,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美国判例法,构建了理论分析框架。此外,文章还引用了民法学者X新宝和杨立新的研究,他们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运用民法解释论,进一步阐明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律应用。 本文将深入剖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主体地位,如何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以及侵权赔偿责任的形式。通过对现有法律、案例和理论的综合分析,本文旨在为理解和处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提供有价值的见解,以促进法律实践的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