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气体检测报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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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本文档是关于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规范,旨在确保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以及有毒气体对人员造成伤害。该规范由多个单位共同编制,主要起草人为王怀义、王毓斌和王子平。 规范分为六个章节和两个附录,修订内容增加了对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的规定。修订过程基于对现有实践的广泛调查和研究,结合了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仪器制造等多方面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应将相关意见和资料反馈给编制单位,以便未来进一步修订。 1. 规范的适用范围 - 1.0.1 条款强调了制定规范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与爆炸事故,保护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通过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来及时报警。 - 1.0.2 条款指出,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 - 1.0.3 条款提到,在执行此规范时,还需同时遵循其他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2. 术语和符号 - 2.1.1 可燃气体定义为爆炸下限浓度小于10%或爆炸上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的气体,可能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 2.1.2 有毒气体包括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有害气体。 - 2.1.3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应超过的最高值,也称为上限量。 - 2.2.1 LEL表示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的体积百分比。 - 2.2.2 TLV代表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 3.0.1 规定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2区内及附加2区内,必须按照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同样,对于有毒气体的处理区域,也需要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设备。 规范的其余部分可能包括了具体的设备选型、安装位置、报警设定值、系统性能要求、维护保养等内容,以及可能涉及的有毒气体泄漏应急响应计划。这些内容对于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它们为设计、建设和操作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