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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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是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的规定,旨在规范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审核,确保数据的有效性。" 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对相关知识点的详细说明: 1. 污染源自动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用于实时监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如废水和废气排放,以确保环保标准的执行。 2. 数据有效性:国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必须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验收和定期考核合格。只有这些数据才被视为可信赖的,并用于环境管理决策。 3. 环境管理依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放总量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环境执法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4. 责任部门: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保部门负责,而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数据审核则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体现了分级管理和专业化分工。 5. 企业责任:国控企业对其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全责,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和维护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机构联网,确保数据实时传输。 6. 技术规范:企业需遵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南,确保监测设备的正确安装和运行。 7. 运行管理:企业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施维护,并保持完整记录,以便随时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8. 联网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环保部门的监控机构联网,这使得环保部门能够实时获取并分析企业排放数据,及时发现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 9. 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法律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 该文件详细规定了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流程、责任分配和技术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