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 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
束
29.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 定义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
同。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
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业务,他完全可以自由的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30.简述 CA 的主要职责。1 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 2 确保 CA 用于签名证书的非对称密钥的质量 3 确保整个签证过程的安全性,管理证书材料信息 4 确定
并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 5 确保证书主体标识的唯一性 6 发布并维护作废证书表 7 对整个证书签发过程做日志记录,以及向申请人发通知等
31.简述《统一商法典》第 4A 编中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法律问题。1 支付命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的分担 2 支付命令错误的问题 3 间接损害赔偿问题 4 接受
银行对支付指令的接受的拒绝问题 5 银行无力支付的损失分担问题 6 资金划拨的终结与受益人银行的保护问题
32.简述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1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
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
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 出租权,既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
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
字的权利 9 应当有软件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3.简述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
方责任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 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34.简述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的主要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如韩国,日本,德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认证机构的
许可做出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二是非强制性许可制度。经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政府会给很多优惠,如果不经过认证,则没有优
惠,但仍可运营。如奥地利,新加波。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35.简述网络广告的主要划分类型。1 页面广告。指登载在他人网络主页撒谎能够的广告信息 2 电子邮件广告。一般是通过电子邮件列表直接以邮件形式将服务
或产品资料寄送给目标消费者 3 搜索广告。借助于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查询功能,搜索网站将特定的关键词卖给广告主 4 网络广告 5 其他网络广告形式,如通过 BBS
或 News Group 发布的广告
36.简述常见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类型。1 域名抢注:指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2 同一商标的域名争议: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
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3 域名混淆:一般认为,“域名混淆”包括了“盗用”和“淡化”两种方式。“盗用”是指利用权利人的商标,商号或域名注册成
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企图利用被盗域名的知名度或者其他优势来为宣传自己的网站,取得不正当利益,其实质是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 域名反
向侵夺:指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并没有侵害商标所有人权益,商标所有人对域名注册人进行诉讼威胁或其他骚扰活动 5
域名代理纠纷:按照域名管理体制,域名注册实行代理制度,国际顶级域名由 ICANN 指定的国际域名注册商完成,某些时候,由于国际域名注册商的工作失误,
造成注册人无法使用已注册的域名,甚至是被第三人重新注册而失去域名
37.简述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规定。1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为的地
点 3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8.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计应遵守的原则。1 权威性原则: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首先要得到国家法律的去人,并且其服务必须在较广的范围内得到消费者的信
赖 2 真实性原则:认证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可靠 3 保密性原则:认证机构的人员以及设备应能够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给未经
授权的第三人,有效防范外部的非法入侵 4 迅捷性原则:在电子信息时代,认证机构的业务处理必须体现迅捷性原则,因为网络环境下哪怕迟一秒钟就有可能
给用户造成很大的损失 5 经济性原则:在一定的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认证,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节省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39.简述 ISP 的基本义务。目前关于 ISP 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 ISP 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监控义务和协助调查的义务,其中监控
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ISP 的监控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先审查义务,二是事后控制义务。ISP 的协助调查义务是指 ISP 负有协助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
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义务
40.简述我国企业在域名保护上应当采取的策略。首先,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注册自己的域名。由于域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域名的命令上,应慎重选择,
既要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相关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到域名的商业价值,使域名与企业的其他无形资产相辅相成,互相映衬。其次,针对有些企业的商号或商
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周边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另外,如果企业的商号或商标已被他人抢注,企业可以选择在
更高一级或者下一级别域下进行注册。再次,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对于在国际顶级域名下发生的抢注,
权利人应到美国去解决,因此此类域名在美国注册。解决的途径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判决或裁定。在中国顶级域名.cn 下发生的抢注,可在中国解决。企
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与对方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域名协议。
41.简述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1 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
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唯一的 2 发送方生成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对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 3 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
发送给接收方 4 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用同样的算法计算出新的报文摘要,再要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
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42.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有哪些?1 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 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3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
信息查询服务 4 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43.网上银行对客户应负有哪些义务?1 预先申明的义务。对于双方格子的责任和义务,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均应做出事先申明 2 保密的义务。
网上银行对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自身资料和客户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 执行的义务。银行必须保证使用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执行客户指令的义务
44.简述中介服务提供者(IS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1 监控义务,此为最主要义务。1)事先审查义务 2)事后控制义务 2 协助调查义务
45.简述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由于域名注册合同在预防纠纷方面的作用,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条款:1 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2 域
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 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4 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 5 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
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的使用 6 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
的约束
46.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1 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
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 2 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地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
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3 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值必须以既
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
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47.简述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反牢记邮件的立法主要有: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
通告》,对电子邮件广告的监督管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所发生的效力仅仅局限于北京市地区 2 中国电信制定了《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虽然该办法只
是一个企业的内部制度,但考虑到中国电信在我国的企业性质,《办法》的制定还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管理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3 中国互联网协会推出《中国互联网
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作为民间组织,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并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对垃圾邮件发送者只能采取谴责和封杀的办法进行制裁
48.简述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1 著作权无法保护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产品 2 按照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内容的原则,数据库的著作权保
护范围也只限于其表现形式而不能延及其内容。然而在这里我们重新遇到与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相似的问题: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库中的数据元素,即数据库
的内容。数据库制作者,将分数的数据信息搜集起来,经过系统的整理提供给用户,可是这些经过辛苦搜集,整理的信息一旦被他人简单地换一种方式重排,
即可能成为另一个数据库的内容,而著作权法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另一个缺陷
49.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
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
也可以随时的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50.简述电子货币的主要功能。1 转账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账 2 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 3 兑现功能: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
兑 4 消费贷款功能: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
5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2001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根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CT 和 WPPT 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 47 条第(6)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法律保护的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
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