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工 总 控 工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化工总控工。
1.2职业定义
操作总控室的仪表、计算机等,监控或调节一个或多个单元反应或单元操作,将原料经化学反应或
物理处理过程制成合格产品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 (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 、中级 (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高级 ( 国家职
业资格三级 ) 、技师 (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高级技师 (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存在一定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和噪声。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和表达能力,四肢灵活,动作协调,听、嗅觉较灵敏,视力良好,
具有分辨颜色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 ( 或同等学历 ) 。
1.7培训要求
1.7. 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360标准学时;
中级不少于 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24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 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 200标准
学时。
1.7. 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
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年以上;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本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
1.7. 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为可容纳 20 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设施完善。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为具有本职业
必备设备的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 2 申报条件
—— 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 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3)取得与本职业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