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炮系统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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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炮系统验收标准 消防水炮系统验收标准是指在设计、安装、测试和维护消防水炮系统时应遵守的规则和要求。以下是该标准的一些关键点: 1. 系统设置 * 一般规定: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 * 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 * 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开启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2.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3.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不宜大于48h。 4.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泡沫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5. 消防炮布置 *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结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的任一部份。 *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6.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并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7. 水炮系统 *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水炮的设计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 + 室内布置的水炮和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 当计算水炮的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 * 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攻击时间不应小于1.0h。 +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消防水炮系统的设计、安装、测试和维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消防水炮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