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全国实施探矿权统一配号与地质调查证编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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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主要关注的是我国探矿权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改革措施,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范围内的探矿权统一配号制度。以下是关键知识点的详细解释: 1. **勘查许可证证号编码**: - 新的勘查许可证证号由原来的13位增加至18位,成为一个永久性的证号,包括: - 第1位是全国统一配号代码"T",表示统一的编号系统; - 第2-3位是发证机关代码,部级机构为01,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则对应中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 - 第4位代表出让方式,如申请在先为1,招标为2,拍卖为3,挂牌为4,协议为5; - 第5-10位是发证的年月,采用四位数表示; - 第11-12位根据勘查矿种分类,能源矿产为01,金属矿产为02,非金属矿产为03,水气矿产为04; - 最后四位是探矿权的顺序号。 2. **地质调查证证号编码**: - 类似勘查许可证,地质调查证也采用统一编码,区别在于: - 第1位变为"D"; - 发证机关代码处理方式同勘查许可证; - 第4位固定为0; - 年月和矿种分类位数不变,顺序号同样占用最后四位。 3. **探矿权登记流程**: - 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及地质调查等申请项目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批准后需通过互联网向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数据,获得统一分配的勘查许可证证号。 - 探矿权注销时,需先经审查批准,然后在系统中备案。 4. **后续管理**: - 对于已实行统一配号的探矿权,办理变更、延续、保留等手续时,必须在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经确认后才可颁发新的勘查许可证。 - 探矿权分立时,其中一个继续沿用原证号,其他则分配新的证号。 此通知旨在通过标准化的探矿权证号编码和数字化的管理流程,提升探矿权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强化对矿业活动的监管,并促进信息化在矿业权管理中的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