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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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份指导性文件。这份规则旨在深化我国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效率。它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特定产品,引入了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允许生产者(制造商)在第三方认证的基础上,通过自我评价和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来完成认证过程。 该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 - 生产者(制造商):指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的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负责,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授权代表:指经境外生产者书面授权,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注册企业,负责产品符合性信息的报送和自我声明的提交,与境外生产者共同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 - 生产企业:实际负责产品制造的实体,通常受生产者委托。 - 进口商:将境外产品引入中国市场销售的国内企业。 - 销售者: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企业,从事产品的销售活动。 2. **自我声明程序**: - 规定了详细的自我声明流程,包括自我评价、信息报送、自我声明的签署和提交。 - 自我声明程序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种类型,根据不同产品和情况采用相应的程序。 3. **符合性信息报送**: - 生产者需要在指定的系统(http://sdoc.cnca.cn)上注册并定期报送产品的符合性信息。 4. **自我声明要求**: - 对于适用自我声明的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则要求完成自我声明,明确产品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 5. **CCC标志使用**: - 通过自我声明的产品需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表明产品已达到规定标准。 6. **后市场监督**: - 市场监管机构会进行监督,确保产品的持续符合性和声明的准确性。 7. **相关方责任义务**: - 各相关方如生产者、授权代表、生产企业、进口商和销售者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确保产品质量、信息真实性和市场监督配合。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认证途径,同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操作流程,推动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