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及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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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产品标识标注的相关规定,强调了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重要性,并探讨了产品质量、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产品标识的法律规定。 在《3C标示标注规定》中,第12条明确规定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确保标准化和统一性。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生产和销售活动。此外,第3条指出,除了遵守本规定外,还需要同时遵循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性的各种表示,如文字、符号、标志、数字和图案等。生产者不仅需要提供产品标识,还可以选择标注在产品本身或包装上。对于消费者来说,产品标识是了解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方法的重要途径。 产品质量是产品满足明确和隐含需求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包括内在质量、适用性、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等多个方面。生产者负有确保产品质量的责任,必须保证产品不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质。同时,生产者还需依法标注产品标识,对特殊产品进行适当包装,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者的责任,要求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并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27条则详细规定了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包括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信息,对于有限期使用的产品,还需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对于特殊产品,如易损坏或可能危及安全的,需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总结来说,产品标识标注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关键环节,涉及到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