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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土地增值税鉴证工作底稿详述与实战案例
本资源是一份关于土地增值税鉴证工作底稿填制的详细说明文档,主要针对税务专业人士提供指导。文档以《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为依据,围绕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流程展开。 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法规依据:文档强调了填制工作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包括基本准则、土增指导意见和土增指南,这些文件为工作的合法性和专业性提供了框架。 2. 业务流程管理:文档详细介绍了工作底稿的编制过程,包括基础数据表的制作、鉴证事项的说明编写和鉴证证据的分析评价。它指导鉴证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收集证据、分析数据,以及如何在业务流程中进行取证和证据评价。 3. 工作底稿结构:文档提及中税协发布的40张工作底稿,涵盖了项目基本情况、收入、清算项目分摊比例、扣除项、税款计算、其他事项和审核结果等七大类别。这为具体操作提供了模板,但鉴证人员可能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补充工作底稿,如《计入房价的代收费用鉴证表》。 4. 案例分析:以北京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花园项目为例,通过实战演练的方式,帮助学习者理解和应用工作底稿的填制,同时会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实例讲解,使理论知识更具针对性。 5. 补充内容:虽然中税协提供的工作底稿偏重于鉴证实施环节,对于准备阶段的协议衔接、实地调查和工作计划等内容,建议参考孟佳老师的其他课程,以便全面理解整个鉴证流程。 这份文档不仅提供了土地增值税鉴证工作底稿填制的规范,还通过实例演示和实际操作指南,帮助税务人员提升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中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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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 9 页 共 52 页
第 9 页 共 52 页
开发项目的待遇,前者容易造成错误的运用税收政策,后者则滥用税收政策。
上述分析告诉我们项目性质的审核,目的是区分项目是开发性质的还是非开发性质的。
不同性质的开发项目,取证的范围和程序不同,事实认定的程序和结果也不同,税收待遇和
申报程序有着质的区别。
3.如何判定应税行为
通过上面案例的分析,我们再介绍一下如何判定应税行为。判定纳税人是否发生土地增
值税应税行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发生了转让行为。开发商协议受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开发
商从政府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从其他土地使用者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
转让给其他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二是转让的对象是国有土地。开发商协议受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
是转让国有土地权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三是取得了增值收入。开发商协议受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
取得了增值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对虽然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但没有增值收入,如:
通过继承、赠予等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税。
4.确认应税行为的税法依据
(1)确认应税行为的税法依据
A. 110 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 号文件的
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
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
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
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
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
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
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B. 645 号文件
国税函[2007]645 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
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
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
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
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C. 21 号文件
财税[2006]21 号文件“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的具体规定
如下: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
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一条暂免
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编号:
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 10 页 共 52 页
第 10 页 共 52 页
(2)确认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法依据
国税发[2006]187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
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
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这个规定说明两种情况:一是开发产品自用,如用于职工
福利、奖励;二是非货币交易,如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5.甲公司工作底稿的填制
在判定应税行为时,我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转让行为鉴证表》。甲公司转
让花园项目清算过程中,应填制本表如下:
加入讲义附件《北京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花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底稿》表 2-06
《转让行为鉴证表》。
(三)确定清算条件
1.甲公司清算条件的审核
我们通过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甲公司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1)通过审核甲公司项目前期管理相关资料,发现甲公司已经取得与开发项目相关的
“五证”等资料;
(2)经审核甲公司提供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表中“项目名称(推广名)”
登记为“花园项目”,与本案中清算项目“花园项目”一致;
(3)经审核甲公司提供的“五证”和《房屋测绘报告书》,发现甲公司花园项目共分
为 26#-30#及配商、31#楼、32#楼,其中 26#-30#楼、32#楼为住宅,31#楼为写字楼。具体
面积数据为:26#-30#及配商为住宅和商业,建筑总面积(含人防)为 111,736.33 平方米;
31 号楼为办公和商业,建筑总面积(含人防)为 26,742.08 平方米;32 号楼为住宅和商业,
建筑总面积(含人防)为 14,628.79 平方米。
(4)经审核甲公司提供的《房屋测绘报告书》、《房屋产权登记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发现花园项目总可售面积为 140,974.23 平方米,具体数据为:27#楼 18,276.15 平方米;28#
楼 20,814.42 平方米;29#楼 20,871.58 平方米;30#楼 18,275.68 平方米;配商 23,042.08
平方米;31#楼 25,065.65 平方米;32#楼 14,628.67 平方米。
经审核甲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统计表》和抽查相关房屋销售合同,花园项目已售面积
为 132,500.01 平方米,已出租面积为 3,856.42 平方米,已自用面积为 4,617.80 平方米。
通过对以上数据的计算得出,甲公司花园项目销售比例为 93.99%,即已售面积为
132,500.01 平方米÷总可售面积为 140,974.23 平方米,符合国税发[2006]187 号文件规定
的应进行清算的条件。
2.在实际工作中应关注的情形
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进行鉴证时,应按照国税发[2009]91 号文件的规定,区分不
同情形关注相关问题:
(1)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应关注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应取得相关资料,确认项目全部竣工、完成
销售。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取得相关资料,确认未竣工决算项目的整
体转让情况。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取得相关资料,确认土地使用权已经直接转让。
(2)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应关注
编号:
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 11 页 共 52 页
第 11 页 共 52 页
A.确认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纳税人并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B.确认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清算条件的审核依据
国税发[2009]91 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情况:一是应进行清算的情况;二
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
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清算条件的审核方法
清算条件有关资料的分析认定,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的清算单
位类型;二是认定哪些清算单位已经符合清算条件,哪些清算单位不符合清算条件;三是按
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的要求,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清算单位,分别作出说明,并填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为按每个清算单位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奠定基础。在具体分析认
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核清算项目资料是否齐全
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后,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将查验纳税人提交的清算资料,对纳税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
不全的不予受理。因此,在提出申请前的清算条件认定阶段,应注重对清算项目资料的审核。
(2)审核清算项目是否与项目登记表一致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
象,项目登记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下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依据。对一个清算项目中
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
用房联体,由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必
须分别计算增值率,否则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3)整体项目用途与面积分布情况的全面调查
(1)总况调查。
应调查:开发总建筑面积、批准可销售总面积、总自用面积包括已对外出租一年以上的
面积、总配套设施详细用途与面积分布情况、本次清税面积等情况。
(2)普通标准住宅的调查。
应按税法规定,审核所清算项目普通住宅开发情况,如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竣工面积情况,
分摊配套设施的具体用途面积等情况。
(4)销售比例的计算
计算销售比例时,应注意国税发[2006]187 号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算的第一个条件,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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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拉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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