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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
格机制 “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和。 18 随着出卖
这类信息的专门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不可能消除。市场上发
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 19 再者,在某些市场中
(如农产品交易)可以设计出一种技术使契约的成本最小化,但不可能消除这
种成本。确实,当存在企业时,契约不会被取消,但却大大减少了。某一生产
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不必与企业内部同他合作的一些生产要素签订一系列的
契约。当然,如果这种合作是价格机制起作用的一个直接结果,一系列的契约
就是必需的。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在此阶段,重要的是注意契约
的特性,即注意企业中被雇佣的生产要素是如何进入的。通过契约,生产要素
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它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
企业家的指挥。 20 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只有在限定的
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
然而,利用价格机制也存在着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或成本)。为某种物
品或劳务的供给签订长期的契约可能是期望的。这可能缘于这样的事实:如果
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
部分费用就将被节省下来。或者,由于人们注重避免风险,他们可能宁愿签订
长期契约而不是短期契约。现在的问题是,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或
劳务供给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而买方也越不愿意明确规定
出要求缔约对方干些什么。对于供给者来说,通过几种方式中的哪一种来进行
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井没有多大差异,可对于物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来说就不是
如此。但由于购买者不知道供给者的几种方式中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
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是以一般条款规定一下,而具体细节则留待以后解决。契
约中的所有陈述是要求供给者供给物品或劳务的范围,而要求供给者所做的细
节在契约中没有阐述,是以后由购买者决定的。当资源的流向(在契约规定的
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方时,我称之为 “企业”的那种关系就流行起
来了。 21 因此,企业或许就是在期限很短的契约不令人满意的情形下出现的。
购买劳务枣劳动枣的情形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购买
物品时,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说明而其中细节则以后再决定的意义并不大。我们
可以将这一节的讨论总结一下。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
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 “企业家 ”)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