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监管大科技的双刃剑

需积分: 5 0 下载量 194 浏览量 更新于2024-07-09 收藏 710KB PDF 举报
"版权的技术悲观者蠕变-研究论文" 这篇研究论文探讨了当前政府对大型科技公司的调查和公众审查,这种现象被作者称为"技术悲观主义"。文章重点关注了一个相对未受关注的领域,即利用版权法来监管大型科技平台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在欧洲,新的《版权指令》第17条撤销了互联网平台的安全港保护,要求它们对用户创造性的言论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的讨论相呼应。 作者提出,尽管有人主张更新版权法以应对大科技公司的平台支配问题,但这可能是一种误导甚至有害的做法。他们指出,一些受到威胁的美国版权法,比如《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512节安全港条款,实际上是在考虑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内容提供商身上。如今,内容创作者的市场力量并没有转移到技术公司,而是内容持有者继续掌握着版权内容的控制权。 文章进一步阐述,在这个消费者需求从拥有转向访问内容的时代,内容持有者实际上拥有更大的市场力量。试图通过技术悲观主义的视角改造版权法,不仅不会惩罚大科技公司,反而可能会巩固其市场地位。这将对倡导版权改革的创意产业造成损害,最终削弱版权法的核心目标——促进创新。 作者提醒,我们目前拥有丰富而开放的参与文化,这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技术优化的版权法来支持。因此,盲目地以技术悲观主义的视角来修改版权法,不仅违背直觉,而且可能会削弱而不是增强对创意的保护和支持。 这篇论文呼吁人们谨慎对待版权法的修订,以免不当地强化大型科技公司的地位,同时损害内容创作者的利益和整体的创新环境。在考虑如何监管大科技时,必须全面理解市场动态和版权法的初衷,以确保版权制度能够适应并促进一个充满活力的创意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