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下:被遗忘权的探索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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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语境下,随着搜索引擎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信息的海量传播,个人隐私和声誉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未明文规定“被遗忘权”这一概念,但这个法益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被遗忘权本质上是一种个人身份建构的权利,旨在维护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的尊严和隐私。它不同于隐私权,因为被遗忘权仅适用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非所有的隐私信息;也不同于名誉权,被遗忘权关注的是那些由于长期在网上流传而影响个人身份呈现的真实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到的删除权是实现被遗忘权的一种途径,它允许个人请求搜索引擎移除与他们姓名相关的搜索结果链接,而不是简单地从网络上彻底删除信息。这种删除权的义务主体通常限于搜索引擎,但在新兴技术如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的应用中,可能需要将其扩大解释,因为这些工具也可能基于搜索引擎数据生成回复。 原始公开行为的合法性是搜索引擎二次公开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搜索引擎有责任为所有搜索行为提供永久的链接服务。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自动赋予搜索引擎无限链接的义务,特别是当这些信息已经过时或不再符合公共利益时。 学界对于被遗忘权的讨论源于早期的欧盟谷歌西班牙案和我国的任某诉某度案,这些案例引发了关于被遗忘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适用性问题。尽管《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被遗忘权,但它们间接地影响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特别是删除权的规定。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被遗忘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具体含义,以及它如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删除权的条款相互作用。 中国语境下的被遗忘权虽未正式写入法律,但其价值和实现方式正逐渐受到关注,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未来,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进步,被遗忘权的法律地位和实践应用可能会得到更深入的探讨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