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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60825-1:2014

IEC 60825-1:2014, 激光产品的安全-第一部分-设备分类和要求,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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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EN 60825-1:2014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 1 部分:设备分类和要求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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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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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产品的安全 — 第一部分:设备分类和要求
1 范围和客体/对象
IEC 60825-1 适用于在 180 nm 至 1 mm 波长范围内发射激光辐射的激光产品的安全性。
虽然存在发射波长小于 180nm(在真空紫外线中)内的激光器,但是这些不包含在标准范

围内,因为激光束通常必须封闭在抽真空的外壳中,且,因此潜在的光辐射危害本质上是
最小的。
激光产品可能由带有或不带有单独电源的单个激光器组成,或者在复杂的光学、电气或机
械系统中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激光器。 通常,激光产品用于演示物理和光学现象、材料处
理、数据的读取和存储、信息的传输和显示等。这些系统已被发现用于工业、商业、娱乐、
研究、教育、医药和消费品。
用于后续销售,卖给其他制造商用作任何系统组件的激光产品不受 IEC 60825-1 的制约,因
为最终产品本身将受该标准的制约。用作为最终产品维修零件的,由最终产品制造商卖出
或为其卖出的激光产品也不受 IEC 60825-1 的约束。然而,当从最终产品中取出时,如果激
光产品中的激光系统是可运作的,则该第一部分的要求适用于可移动式激光系统。
注 1:可运作设备的准备运行不需要工具。
任何激光产品 豁免于第 1 部分的所有其他要求,如果由该产品制造商按照第 4 条和第 5 条
分类显示:在运行、维护、服务和故障的所有情形下,发射电平都不会超过第 1 类的
AEL(可接受发射极限)。这种激光产品可以被称为可豁免激光产品。
注 2:上述豁免是为了确保固有安全的激光产品能豁免于第 6、7、8 和 9 条。
除了可能由暴露于激光辐射导致的不利影响之外,一些激光设备还可能具有其他相关危险,
如电力、化学品和高温或低温。激光辐射可能会引起暂时的视力损伤,如眩晕和眩光。这
些影响取决于作业和周围环境的照明等级,并且超出了此第一部分的范围。本标准的分类
和其他要求仅用于解决对眼睛和皮肤的激光辐射危害。其他危害不包含在其范围里。
第 1 部分描述了最低要求。符合第 1 部分要求可能不足以达到产品安全所要求的级别。激
光产品可能也需要符合其他可适用的产品安全标准的可适用性能和试验要求。
注 3:其他标准可能包含附加要求。例如,3B 类或 4 类激光产品可能不宜用作消费品。
对于构成符合其他 IEC 产品安全标准的设备的一部分的激光设备,例如用于医疗设备(IEC

60601-2-22)、IT 设备(IEC 60950 系列)、音频和视频设备(IEC 60065)、音像和 IT 设备
(IEC 62368-1)、用于危险环境的设备(IEC 60079)或电动玩具(IEC 62115)。本第一部
分将依照 IEC 指南 104 2)的规定适用于激光辐射造成的危险。如果没有可适用的产品安全
标准,则可使用 IEC 61010-1。
对于眼科仪器,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应查阅 ISO 15004-2,并将其中规定的限制原则应用
于激光辐射(另见附录 C 和 D)。
在之前的版本里,发光二极管(LED)包括在 IEC 60825-1 的范围内,而它们可能仍包含在
IEC 60825 系列的其他部分中。然而,随着灯具安全标准的发展,LED 的光辐射安全性一般
可以更合适用灯具安全标准解决。从第一部分的范围中移除 LED 并不防止其他标准在提及
激光时包括 LED。IEC 62471 可用于确定一个 LED 或包含一个或多个 LED 灯的产品的风险组,
一些其他(垂直)标准可能需要将本标准(IEC 60825-1)的测量、分类、工程规范和标签
要求应用于 LED 产品。
可接受辐射低于 4.4 规定的标准的激光产品,其设计用作传统光源,且满足 4.4 规定的要求,
或作为选择可在 IEC 62471 系列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下进行评估。这种产品仍
然在 IEC 60825 的这一部分范围中,除了上述光辐射发射不需要考虑分类。
附件 A 中提供的 MPE 值(最大允许照射量)是为激光辐射而开发的,不适用于伴随辐射。
然而,如果存在可接近的伴随辐射可能是危险的这样的顾虑,则可以应用激光 MPE 值来保
守评估此潜在危险,或者应查阅 IEC 62471 中的曝光极限值。
附件 A 中的 MPE 值不适用于目的为医疗或整容/美容治疗的人为有意暴露于激光辐射。
注 4:资料性附录 A 至 G 已被列入一般性指导,并说明许多典型案例。然而,附录不被视作为定义性或全
面性。
本部分 IEC 60825 的目的如下:
•为了协助评估危害和帮助用户确定控制措施,依据光辐射危害程度,引入在 180 nm 至 1
mm 的波长范围内发射辐射的激光和激光产品的分类系统;
•为提供信息应为制造商设立要求,以便可以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通过标签和指示,以确保对个人的充分警告,其源自于激光产品可接近辐射的相关危险;
•通过最小化不必要的可接近辐射以减少受伤的可能性,并通过保护特征以提高对激光辐射
危害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
以下文件的全部或部分被本文件规范引用,对其实用性不可或缺。对于标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适用引用的版本。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
何修订)。
IEC 60050(所有部分),
国际电工词汇
(可见于 hp://www.electropedia.org)
IEC 62471(所有部分),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3 术语和定义
为了本文档的目的,适用 IEC 60050-845 中给出的定义和以下定义。
注:在此为了方便起见,这些定义已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违背 IEC 60050-845 被指出是故意的,在这
种情况下,请参考括号之间并提及“修改”的 IEC 60050 第 845 部分的定义。
3.1 罩板
保护壳的一部分,当被移除或移位时可提供接近激光辐射的途径
3.2 可接受的发射
在一个位置确定的辐射电平,且具有如第 5 条描述的孔径光阑(当 AEL 以瓦特或焦耳为单
位给出时)或限制孔径(当 AEL 以 W·m -2 或 J·m -2 为单位给出时)。
词条注 1:正如定义 3.40 的规定,在考虑人员进出的地方确定可接受辐射。将可接受辐射(在运行期间
确定)与可接受的发射极限(词条 3.3)进行对比,用以确定激光产品的类别。在本标准体系中,无论何
时使用了术语“辐射电平”,应将其理解为可接受辐射。
词条注 2:当光束大于孔径光阑时,以瓦特或焦耳为单位给出的可接受辐射小于激光产品的总发射功率或
能量。当光束小于限制孔径时,以 W⋅m-2 或 J⋅m-2 为单位给出的可接受辐射(即作为限制光阑上的平均
辐照度或辐射曝光)小于光束的实际辐照度或辐射度曝光。另见孔径光阑(3.9)和限制孔径(3.55)。
3.3 可接受发射极限 / 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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