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文版,旨在规定处理个人数据时对自然人的保护规则,以及确保个人数据在欧盟内的自由流动。该条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翻译,旨在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个人数据保护权。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全自动、半自动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但不适用于特定的家庭和个人活动、欧盟外部活动、公共安全和刑事犯罪相关的数据处理。此外,条例的地域范围广泛,不仅覆盖在欧盟设立的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还涉及为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欧盟实体。"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洲联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强化和统一成员国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同时保障数据在欧盟成员国内部的自由流动。该条例强调了自然人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以及反对自动化决策和 profiling 的权利。
GDPR 的核心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限制,完整性与保密性,以及责任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数据控制者(即决定如何处理数据的组织)和数据处理者(执行数据处理操作的实体)必须遵守严格的合规标准,确保数据处理活动合法并尊重个人隐私。
条例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涵盖在欧盟境内设立的组织,还延伸到为欧盟公民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监测他们在欧盟内的行为的全球组织。这要求非欧盟企业也需要遵守 GDPR,否则可能面临高额罚款。
GDPR 还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包括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访问、更正、删除其个人数据,以及限制处理或反对处理其数据。同时,数据控制者有义务报告数据泄露事件,并在72小时内通知监管机构。
在技术层面,GDPR 强调了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的重要性,对于高风险的处理活动,如大规模监控或处理敏感个人数据,必须进行 DPIA 来评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
为了确保合规,组织需要建立有效的数据治理框架,包括明确的数据处理政策,获取数据主体同意的机制,以及数据保护官(DPO)的角色,以监督和指导组织的数据保护实践。
GDPR 对于任何处理欧盟公民个人数据的组织都具有深远影响,无论组织位于何处,都需要理解并遵守其规定,以确保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充分尊重和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