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的宽带互联网服务再分类争议:电信还是信息服务?

需积分: 10 0 下载量 159 浏览量 更新于2024-07-09 收藏 784KB PDF 举报
"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是一种电信服务-研究论文" 这篇研究论文主要探讨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在“恢复互联网自由令”中对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重新分类,即从电信服务转变为信息服务的决策。该命令基于对相关法规的重新解释,但论文指出这一改变存在若干问题。 首先,论文分析了FCC在决定中对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定义过于宽泛,涵盖了诸如在线存储、家长控制和电子邮件等附加服务,这些实际上超出了信息服务的传统范畴。这种重新定义可能忽视了这些功能与核心互联网传输服务之间的区别,混淆了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的界限。 其次,论文指出了FCC在判断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DNS(域名系统)和缓存服务是否属于电信系统管理的例外时所犯的错误。作者认为,这些服务实际上是电信服务的一部分,因为它们涉及数据的传输和处理,而非仅仅提供信息。 再者,FCC在重新解释信息服务定义时,既曲解了先例,又在其解释中产生了内部不一致性。这可能导致解释的效力受损,因为它未能清晰地区分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的界限。 论文引用了最高法院在“品牌X”案中的测试,该测试强调确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是否属于电信服务需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实际运作方式。通过应用这个测试,论文得出结论,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电信组件是无法与其信息服务功能完全分离的,因此,它应该被认定为电信服务。 作者Scott Jordan,作为计算机科学教授和前FCC首席技术专家,对这一主题有深入的了解。他强调了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和先例对于维护互联网的监管框架至关重要。论文的结论是,FCC的“恢复互联网自由令”在重新分类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时,没有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实际情况和历史先例,从而可能导致了错误的决策。 这篇研究论文揭示了FCC在重新定义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时可能存在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强调了正确区分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的重要性,并呼吁对相关法规进行更严谨的解读和执行。